| 三、成績合格標準: 以兩節次總分達140分為合格,惟其中任何一節次分數低於60分者即屬不合格。
◎ 肆、考場規則:
一、參加資格測驗人員應於收到准考證後,於黏貼照片處自行黏貼最近三個月之二吋半身光面照片一張(生活照不符規定),未黏貼照片或照片不符規定而應考者,應至試務中心填具身份確認書並由試務人員拍照存證,且不予公布該員成績,待考後函請其所屬公司確認為本人無誤後再行通知成績。
二、參加資格測驗人員應攜帶(1)有效之身分證件正本(限用中華民國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附有照片之健保IC卡)、(2)准考證入場,未帶准考證或准考證遺失者,應於測驗開始前至試務中心辦理補發,未帶身分證件者,若未能於測驗結束前送達試務中心,以缺考論。
三、入場後,請將「身分證件及准考證」置於桌面,以便查驗。應考人僅可攜帶具簡單型計算機及鉛筆或原子筆至考場,個人之私人物品請往考場前後方集中放置,切勿隨身攜帶,並將行動電話及B.B.CALL立即關機,違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
四、簡單型電子計算機(+、-、×、÷、√、%、M等功能且無聲)及鉛筆或原子筆等工具請應試人員自備,除簡單型計算機外,PDA及工程、財務用計算機等應予沒收,於測驗結束後歸還應試人員。
五、如未照各項規定作答,致電腦無法辨識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六、參加資格測驗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取消該次考試資格,其已測驗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1. 冒名頂替者。
2. 互換座位或誤坐座位者。
3. 傳遞資料或信號者。
4. 夾帶書籍、文件或規定以外之器物者。
5. 窺視他人答案或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者。
6.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考試有關文字、符號者。
7. 未遵守試場注意事項,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8. 故意損害電腦設備者(照價賠償)。
犯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由主辦單位通知其服務單位;參加測驗人員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處理。
七、前項冒名頂替之情形者、本中心得對應考人與代考人(以下均稱違規人)
為下列之處理:
1.取消當次測驗應考人考試資格,並停止其自當次測驗日起三年內報名測驗之權利,已完成之測驗科目成績均屬無效,若取得當次測驗之合格證者,取消其測驗合格資格,並函請應考人所屬公司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報辦理取消其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招攬資格。
2.代考人經查獲者,停止其自當次測驗日起三年內報名測驗之權利,曾經參加測驗且已通過測驗者,取消其測驗合格資格,並函請代考人所屬公司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報辦理取消其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招攬資格。
3.本中心將上述處分通函告知各保險公司,並副知相關機構。本中心另將函請違規人所屬公司對違規人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處分,違規人所屬公司應將其處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本中心。
4.違規人非屬保險相關從業人員者,則將違規情況通報主管機關,相關公會及服務機關處理。
5.對違規人相關資料由本中心記錄建檔。
八、參加測驗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
1. 測驗開始鈴聲還沒響之前,即觸摸鍵盤及滑鼠開始做答者。
2. 自備稿紙書寫者。
3. 互相交談者。
4. 抄寫試題攜出場外者。
5. 考試完畢未即出場經勸導不聽從者。
6. 將試場內考試物品攜出影響下一場次考生權益者。
九、測驗延期或取消:
1.因不可抗力事由,以致無法如期舉行測驗時,本中心將另行安排日期測驗,同時發佈新聞稿,於本中心網站上及電話語音公告。考生如無法配合測驗延期者,應於測驗日期二十日前透過所屬壽險公司(處)總公司通知本中心,本中心以退費處理,考生應重新報名。
2.如係測驗進行中,因不可抗力事由,以致無法繼續進行測驗時,除該場次不予計算結果外,其處理機制同上。惟參加應試人員業已作答完畢,或雖未作答完畢,但分數已達合格標準者,仍以合格者辦理。
十、每一場次分為兩節舉行,第一節測驗開始超過十分鐘,不得入場,第二節均應準時入場,逾時不得入場,測驗開始三十分鐘後始得離場。
十一、參加資格測驗人員應於各節測驗結束後,將准考證交由監考人員於交卷紀錄處簽章,並於第二節測驗結束後,將准考證交回監考人員。
◎ 伍、測驗合格證製發與補發:
本中心於測驗結束後一週內將測驗合格名單通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後,統一寄發測驗成績單及合格證由所屬公司查收、轉發。
一、本項測驗合格資格不因業務員之離職、轉任或其他終止招攬行為等情事發生而有所改變。
二、合格證申請補發時,業務員應經其所屬公司(登錄單位)核實後向本中心辦理,否則一律不予補發,同時需繳交手續費300元。
三、測驗合格者,經查驗發現有不符報名資格者,將取消其合格資格,且不退還其測驗報名費,已取得合格證者亦同。
四、業務員通過專業資格測驗,仍應由所屬公司依規定辦理登錄。
◎ 陸、測驗成績複查:
考生可上網查詢成績或請向原報名公司申請複查,並繳交手續費50元,由承辦人員彙總於成績公布後十五天內以書面向本中心申請複查。試務人員經查核電腦紀錄,填寫成績複查回覆表,經本中心核備後寄發予原報名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