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應試簡章 ─
95.4.4.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教育訓練及資格測驗業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正
◎ 壹、測驗依據: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 貳、報名:

一、報名資格:
1. 參加測驗之業務人員以報名截止日為準,已取得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且
為登錄中之業務員者。
2. 參加測驗之業務人員以報名截止日為準,已通報壽險公會並獲授權招攬年
金保險業務者。
曾參加本資格測驗,成績尚未公佈者、已測驗合格者、違反試場規則受處分而未屆滿者,均不得報名參加測驗。

二、報名方式:

1. 一律採團體報名,經由所屬壽險公司(處)總公司初審符合本報名資格後,
彙總依統一報名格式(測驗報名資料製作說明詳附件),將應考人資料轉成
電子檔連同公司報名表於報名截止日前送交或掛號郵寄本中心(郵寄以郵戳
為憑) (100台北市南海路三號六樓)。本資格測驗不接受個人報名,所屬壽
險公司(處)應確實審核應考者資格,如有錯誤遺漏,應依本應試簡章相關
規定辦理。

2. 凡各壽險公司(處)之業務人員,其報名單位即為各該壽險公司(處);壽險代理人或經紀人公司之業務人員,其報名單位為與該所屬公司簽約之壽險公司(處)。

三、九十五年度測驗日期及報名日期:

測驗日期
測驗地點
※增加
測驗日期
報名日期
1月15日
台北、台中、高雄
1月14日
94年12月12日~12月16日
2月12日
台北、台中、高雄
2月11日
95年1月2日~1月6日
2月26日
台北、台中、高雄、新竹
2月25日
95年1月16日~1月20日
3月12日
台北、台中、高雄
3月11日
95年2月13日~2月17日
3月26日
台北、台中、高雄
3月25日
95年2月20日~2月24日
4月9日
台北、台中、高雄
4月8日
95年3月6日~3月10日
4月23日
台北、台中、高雄、嘉義
4月22日
95年3月20日~3月24日
5月14日
台北、台中、高雄
5月13日
95年4月10日~4月14日
5月28日
台北、台中、高雄
5月27日
95年4月24日~4月28日
6月11日
台北、台中、高雄
6月10日
95年5月8日~5月12日
6月25日
台北、台中、高雄、花蓮
6月24日
95年5月22日~5月26日
7月9日
台北、台中、高雄
7月8日
95年6月5日~6月9日
7月23日
台北、台中、高雄
7月22日
95年6月19日~6月23日
8月13日
台北、台中、高雄
8月12日
95年7月10日~7月14日
8月27日
台北、台中、高雄、澎湖
8月26日
95年7月24日~7月28日
9月10日
台北、台中、高雄
9月9日
95年8月7日~8月11日
9月24日
台北、台中、高雄
9月23日
95年8月21日~8月25日
10月22日
台北、台中、高雄、新竹
10月21日
95年9月18日~9月22日
11月12日
台北、台中、高雄
11月11日
95年10月9日~10月13日
11月26日
台北、台中、高雄
11月25日
95年10月23日~10月27日
12月10日
台北、台中、高雄
12月9日
95年11月6日~11月10日
12月24日
台北、台中、高雄、嘉義
12月23日
95年11月20日~11月24日

說明:
1.如測驗當日之報考人數超過當日總容量,將於測驗前一日增加測驗,故為安排試場,考生報名參加之測驗日期,可能提前一日,惟因已審查通過資格,隨即洽租考場,考生不得要求退費。
2.新竹、嘉義、花蓮考區之報名人數若未達100人,澎湖考區之報名人數若未達50人,本中心得將該測驗地點之測驗取消並函知考生所屬壽險公司(處)總公司,考生應重新報名。
3.如上開表列之測驗日期因故不舉行,則另行通知。

四、測驗地點:

台北、台中、高雄、新竹、嘉義、花蓮、澎湖,詳細地址將列於准考證上。

五、測驗方式:

採電腦線上測驗。

六、報名費繳交方式:

本中心於受理報名完畢後隨即進行資格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函報各壽險公司,各壽險公司(處)總公司將實際應繳金額(審查合格者應繳報名費每人新台幣500元,審查不合格者應繳手續費每人新台幣200元)於報名截止日期後兩週內繳交,未依規定繳交報名費者視為未完成報名,不予寄發准考證,繳費方式如下:
1. 以即期支票送交或掛號郵寄至本中心(支票抬頭: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劃線禁止背書轉讓)。
2. 匯款(復華銀行景美分行帳號:0150-22-12168-9-0,戶名: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匯款單據影本送交或掛號郵寄至本中心。

七、本中心於審查報名資格時,經查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取消其報名資格,並應繳手續費二百元。資格審查後,本中心即根據可參加測驗人數租借考場,故不得請求延期或取消應試,測驗當日不克參加測驗者,亦不得請求退還報名費。
1. 截至報名截止日,壽險公會登錄電腦檔查無登錄資料。
2. 非報名公司登錄人員(壽險代理人或經紀人公司之業務人員不受此限)。
3. 至報名截止日,尚未通報壽險公會並獲授權招攬年金保險業務者。
4. 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者。
5. 已參加本資格測驗,但該次測驗成績未公佈前再報名者。
6. 以往參加本資格測驗,有違反試場規則受處分而未屆滿者。

八、身心障礙人員參加資格測驗之處理方式:

凡報名參加資格測驗人員為全盲、肢體殘障或視覺障礙者,應於報名前向報名公司說明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由報名公司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本中心審查合格後,除於測驗地點另設試場外:

1. 全盲:參加資格測驗人員自備點字筆以點字紙填答,點字紙由本中心提供並選派報念人員報念試題,每一試題二次,測驗時間相同,但如時間終了試題尚未報唸完畢,以報唸全部試題結束為準。

2. 肢體殘障:延長作答時間二十分鐘,或依需要申請以左手使用電腦滑鼠。

3. 視覺障礙:可申請放大電腦螢幕,或從第1.2.項中,申請一項辦理。

◎ 參、測驗科目:

分兩節次測驗。第一節包括:「投資型保險商品概要」及「金融體系概述」;第二節包括:「投資學概要」、「債券與證券之評價分析」及「投資組合管理」。

一、試題題型:

第一節共50題選擇題,第二節共100題選擇題,包括計算題型在內,按難易度比例分配,均為四選一單選題。

二、測驗場次及時間:

第一節次為50分鐘,第二節次為100分鐘。

節次

科 目

測驗

題目

上午場

下午場

預備
時間

測驗時間

預備
時間

測驗時間

第一節

投資型保險商品概要

50題

8:50

9:00~9:50

1:50

2:00~2:50

金融體系概述

第二節

投資學概要

100題

10:15

10:20~12:00

3:15

3:20~5:00

債券與證券之評價分析

投資組合管理

 
三、成績合格標準:

以兩節次總分達140分為合格,惟其中任何一節次分數低於60分者即屬不合格。

◎ 肆、考場規則:

一、參加資格測驗人員應於收到准考證後,於黏貼照片處自行黏貼最近三個月之二吋半身光面照片一張(生活照不符規定),未黏貼照片或照片不符規定而應考者,應至試務中心填具身份確認書並由試務人員拍照存證,且不予公布該員成績,待考後函請其所屬公司確認為本人無誤後再行通知成績。

二、參加資格測驗人員應攜帶(1)有效之身分證件正本(限用中華民國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附有照片之健保IC卡)、(2)准考證入場,未帶准考證或准考證遺失者,應於測驗開始前至試務中心辦理補發,未帶身分證件者,若未能於測驗結束前送達試務中心,以缺考論。

三、入場後,請將「身分證件及准考證」置於桌面,以便查驗。應考人僅可攜帶具簡單型計算機及鉛筆或原子筆至考場,個人之私人物品請往考場前後方集中放置,切勿隨身攜帶,並將行動電話及B.B.CALL立即關機,違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

四、簡單型電子計算機(+、-、×、÷、√、%、M等功能且無聲)及鉛筆或原子筆等工具請應試人員自備,除簡單型計算機外,PDA及工程、財務用計算機等應予沒收,於測驗結束後歸還應試人員。

五、如未照各項規定作答,致電腦無法辨識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六、參加資格測驗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取消該次考試資格,其已測驗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1. 冒名頂替者。
2. 互換座位或誤坐座位者。
3. 傳遞資料或信號者。
4. 夾帶書籍、文件或規定以外之器物者。
5. 窺視他人答案或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者。
6.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考試有關文字、符號者。
7. 未遵守試場注意事項,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8. 故意損害電腦設備者(照價賠償)。

犯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由主辦單位通知其服務單位;參加測驗人員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處理。

七、前項冒名頂替之情形者、本中心得對應考人與代考人(以下均稱違規人) 為下列之處理:

1.取消當次測驗應考人考試資格,並停止其自當次測驗日起三年內報名測驗之權利,已完成之測驗科目成績均屬無效,若取得當次測驗之合格證者,取消其測驗合格資格,並函請應考人所屬公司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報辦理取消其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招攬資格。
2.代考人經查獲者,停止其自當次測驗日起三年內報名測驗之權利,曾經參加測驗且已通過測驗者,取消其測驗合格資格,並函請代考人所屬公司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報辦理取消其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招攬資格。
3.本中心將上述處分通函告知各保險公司,並副知相關機構。本中心另將函請違規人所屬公司對違規人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處分,違規人所屬公司應將其處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本中心。
4.違規人非屬保險相關從業人員者,則將違規情況通報主管機關,相關公會及服務機關處理。
5.對違規人相關資料由本中心記錄建檔。

八、參加測驗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

1. 測驗開始鈴聲還沒響之前,即觸摸鍵盤及滑鼠開始做答者。
2. 自備稿紙書寫者。
3. 互相交談者。
4. 抄寫試題攜出場外者。
5. 考試完畢未即出場經勸導不聽從者。
6. 將試場內考試物品攜出影響下一場次考生權益者。

九、測驗延期或取消:
1.因不可抗力事由,以致無法如期舉行測驗時,本中心將另行安排日期測驗,同時發佈新聞稿,於本中心網站上及電話語音公告。考生如無法配合測驗延期者,應於測驗日期二十日前透過所屬壽險公司(處)總公司通知本中心,本中心以退費處理,考生應重新報名。
2.如係測驗進行中,因不可抗力事由,以致無法繼續進行測驗時,除該場次不予計算結果外,其處理機制同上。惟參加應試人員業已作答完畢,或雖未作答完畢,但分數已達合格標準者,仍以合格者辦理。

十、每一場次分為兩節舉行,第一節測驗開始超過十分鐘,不得入場,第二節均應準時入場,逾時不得入場,測驗開始三十分鐘後始得離場。

十一、參加資格測驗人員應於各節測驗結束後,將准考證交由監考人員於交卷紀錄處簽章,並於第二節測驗結束後,將准考證交回監考人員。

◎ 伍、測驗合格證製發與補發:

本中心於測驗結束後一週內將測驗合格名單通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後,統一寄發測驗成績單及合格證由所屬公司查收、轉發。

一、本項測驗合格資格不因業務員之離職、轉任或其他終止招攬行為等情事發生而有所改變。

二、合格證申請補發時,業務員應經其所屬公司(登錄單位)核實後向本中心辦理,否則一律不予補發,同時需繳交手續費300元。

三、測驗合格者,經查驗發現有不符報名資格者,將取消其合格資格,且不退還其測驗報名費,已取得合格證者亦同。

四、業務員通過專業資格測驗,仍應由所屬公司依規定辦理登錄。

◎ 陸、測驗成績複查:

考生可上網查詢成績或請向原報名公司申請複查,並繳交手續費50元,由承辦人員彙總於成績公布後十五天內以書面向本中心申請複查。試務人員經查核電腦紀錄,填寫成績複查回覆表,經本中心核備後寄發予原報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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